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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合同见证律师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15-06-14 12:58:16 浏览次数:375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大福路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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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以该房屋抵押贷款的,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程序繁琐,很多银行不愿这么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如果不是以该房屋抵押贷款的,银行可以申请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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