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官窑律师还款利息怎么约定十年法律服务诉讼经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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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利息怎么约定?
借贷双方对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还款之日起承担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梁慧律师,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法学双学位,十余年来在广州佛山专业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代理律师,代理过大量纠纷、货款欠款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广东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中盛大厦20层(千灯湖地铁站、雷岗地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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