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观方面必须是使用欺诈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欺诈方法是指:(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贷款的。使用上述方法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使用几种方法的,也只成立一罪。不管使用何种贷款方法,都要求行为符合下列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款——行为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法取得贷款后,采取欺骗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http://foshan.***/html/2015/12/13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