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中,容易发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注销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处理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公司注销后将业务转到关联公司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实践中,在公司自愿解散并注销登记的情形下,除经营无法持续以外,还有一种有代表性的情况,即该企业接受集团公司安排,将该公司业务转入其他关联企业进行经营,当然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主要是集团公司出自于整体经营架构和经营战略的考虑。
那么,基于这类情况,劳动关系的怎样处理应该根据以下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类: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个属于常规情形,即因公司解散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公司与劳动者达成无需补偿的协议除外。
第二类:劳动者转入关联公司第二类情形下主要包括到两个主要问题,其一是劳动合同是否要重新签订问题,其二是工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1、有关劳动合同是否要重新签订问题,主要从两个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原公司与新转入的关联公司尽管同属一个集团下的关联公司,但在法律地位上都属于独立主体,原公司注销后原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转入关联公司属于与新的法律主体订立劳动关系,所以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当然,这类情况下,尽可能与员工进行沟通取得其同意转入关联公司的书面承诺,以避免额外的法律风险。
2、关于工龄和经济补偿的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工龄是否合并计算主要取决于原用人单位是否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已经支付则不继续计算。
考虑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尽管存在关联但属于独立主体,原用人单位在开展清算也无法避免牵涉到职工债权问题,所以从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规范性运营角度考虑,建议原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并支付经济补偿,关于不支付的情形上文中已经明确,就不多说了。
以上就是金泉财税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注销后将业务转至关联公司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相关知识点,大家可以参考了解一下,随后我们还会持续给大家更新更多关于公司注销,公司注册相关知识点,大家可以随时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