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后余额告急自愿加班,可以领到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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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需认定“加班事实”!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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