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婚姻律师离婚后可以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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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 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找小三”的过错方(一般为男方),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妻子也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法律只支持“无过错方”(妻子)对“过错方”(丈夫)要求的损害赔偿。
即便将配偶权写进法律,原配可以追究小三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操作起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难点在取证上,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则双方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这都需要证据,除非双方有婚生子,否则“捉奸在床”是一件难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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