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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劳动律师劳动法中禁止解除哪些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3-04-19 15:26:17 浏览次数:2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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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佛山劳动律师咨询电话(浦律师):1501743664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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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15017436641   0757-83630587联系人(浦燕), Q Q:153328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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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中国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附近公交站:1.祖庙站,2,百花广场;3.祖庙路。地铁广佛祖庙站A出口至百花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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