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劳动律师咨询电话(浦律师):1501743664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佛山鑫霆法律事务中心是劳动、工伤专业型法律服务团队,该团队专业从事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百分之八十的案例都是与劳动纠纷和工伤有关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劳动纠纷诉讼代理实战操作经验,团队在劳动经济补偿、赔偿、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劳动工伤赔偿等方面,具有自已独特的办案风格和理念,能够迅速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中心:15017436641 0757-83630587联系人(浦燕), Q Q:1533283914
广东佛山鑫霆法律事务中心联系地址:(总部)广州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室
(分部)中国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附近公交站:1.祖庙站,2,百花广场;3.祖庙路。地铁广佛祖庙站A出口至百花广场)
佛山劳动律师劳动法中禁止解除哪些劳动合同
佛山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11月10日 刷新
11月7日 刷新
6月26日 刷新
6月26日 刷新
6月6日
4月29日
4月26日
4月24日
4月20日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