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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关于房产问题处理汇总

更新时间:2013-04-03 16:00:45 浏览次数:336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季华五路
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佛山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15017436641 (浦燕)
  1、 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怎样预防财产转移
  当离婚降临时,一方往往尽量转移或隐瞒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财产受到损失。如何避免和防范财产被转移,笔者拟对离婚族提个醒。
  要注意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就离婚案件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
  (1)对房屋等不动产或其它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虽不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达成出资协议、书写好共有证明。
  (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收集对方的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既把握动向,又可以证明期间置业的出资事实。
  (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财产清单并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被转移,也可立即报警,以便确定证据.
  状王婚姻律师团队在婚嫁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争抚养权官司,成功代理多起离婚官司!
  佛山专业婚姻律师团队电话:1501736641(浦燕), Q Q号码:153328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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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中国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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