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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事故律师佛山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有损失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13-03-25 15:13:18 浏览次数:2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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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电话:15017436641(浦燕), Q Q号码:1533283914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如何界定?
  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按司法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执行。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电话:15017436641(浦燕), Q Q号码:1533283914 首席律师邹律师,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交通事故索赔,伤残鉴定申请,协调赔偿,先予执行申请,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索赔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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