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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3-03-21 11:24:50 浏览次数:3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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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婚姻家庭律师咨询:15017436641 (浦燕)
  
  状王婚姻律师团队在婚嫁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经验丰富,水平高!
  一、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状王婚姻律师团队在婚嫁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争抚养权官司,成功代理多起离婚官司!
  婚姻律师团队电话:15017436641(浦燕), Q Q号码:153328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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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中国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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