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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佛山市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归属

更新时间:2013-03-21 11:20:47 浏览次数:2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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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婚姻家庭律师咨询:15017436641 (浦燕)
  状王婚姻律师团队在婚嫁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经验丰富,水平高!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则一人一半也就是共有状态下的按份共有,这个共有份额不以双方实际的出资多少为前提的。
  
  状王婚姻律师团队在婚嫁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争抚养权官司,成功代理多起离婚官司!
  婚姻律师团队电话:15017436641(浦燕), Q Q号码:153328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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