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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石湾合同纠纷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我们将房

更新时间:2017-08-12 12:10:17 浏览次数:144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大福路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禅城区石湾合同纠纷,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我们将房屋转让
佛山禅城区石湾合同纠纷,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我们将房屋转让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广东状王房产合同纠纷打官司团队地址:广州越秀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
法律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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