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轻微犯罪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可撤销案件
2009年9月30日下午2时左右,在我市XX区里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造成邻居轻伤的后果。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处理。之后,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将赵某某刑事拘留。律师接案后,主动联系办案警官,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同时,得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身体状况非常不好。经与赵某某家属商议,杨超律师主张与被害人进行和解争取依法撤销案件。之后,律师陪同赵某某家属主动到被害人处进行看望,并积极拟定和解协议。经过杨超律师耐心、细致的分析,终成功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被害人家属出具了撤销案件申请书。终律师带着双方和解协议、撤销案件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经办案机关审查,终决定将该案件予以撤销。同日,赵某某被释放。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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