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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如何赔偿,佛山市劳动律师

更新时间:2013-02-18 21:42:20 浏览次数:107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汾江南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东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佛山市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如何赔偿,佛山市劳动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广东鑫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状王律师团队,专注于办理劳务纠纷、劳动工伤案件,团队集合了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众多高等法学院校的律师。佛山法律服务中心,:15920745597(谭智峰), Q Q号码:1619078803联系地址:广东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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