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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应当涵盖在“合同解除”概念之中
理论界对合同解除概念均界定为:当有效合同具备解除条件时,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或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或制度)。产生的主要分歧在于使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即可做出,还是只能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方可做出,亦即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可否成为解除的对象。而产生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合同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逐渐认识与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性,但同时又对合同成立生效前,当事人是否负担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有不同认识。持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不能作为解除对象观点的人认为,在合同成立生效前,并不发生当事人负担合同所生之给付义务,当事人自无必要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此时仅发生当事人可“撤回”其意思表示而已。而持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可以作为解除对象观点的人认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同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因此合同解除权当然可以在此阶段行使。广东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广州越秀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佛山办公室:佛山禅城祖庙33号百花广场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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