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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区河口自书遗嘱留下的房产能直接到房产局过户

更新时间:2017-03-29 17:35:33 浏览次数:471次
区域: 佛山 > 三水 > 白坭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三水区河口自书遗嘱留下的房产能直接到房产局过户
佛山三水区河口自书遗嘱留下的房产能直接到房产局过户
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继承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中就列有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给付之诉,是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出来。析产纠纷是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因财产的分割、分配和无权处分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其本质是共有权的分割纠纷和所有权的侵权纠纷。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家庭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人的死亡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继承纠纷中有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指的是继承开始由于继承权的确认争执而产生的纠纷。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往往是有无继承权、遗嘱的效力或继承的份额的确认所产生的纠纷。 三、分家析产纠纷与继承纠纷在诉讼时效上的差别。 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侵权纠纷,目前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内行使。 根据《民法通则》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之规定,《继承法》属于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专门有规定,应从其规定,即《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由于继承纠纷应该按照多不超过二十年期间的规定。 四、《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五、继承与分家析产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分家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广东状王律师代理团队地址:广州越秀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佛山办公室:佛山禅城祖庙33号百花广场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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