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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区文汇路离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6-12-09 16:30:15 浏览次数:223次
区域: 佛山 > 高明 > 文汇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佛山高明区文汇路离婚律师事务所
佛山高明区文汇路离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当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将对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关系解除后重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的情况时,这就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义务主体则是法定的过错方。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无法定过错一方当事人。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应指法定的过错即具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也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婚姻法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维护健康的婚姻法律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因违反婚姻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主要目的是补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受到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
广东状王离婚律师事务所团队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法律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
公交站:广东工大站,2.地铁站:区庄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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