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玫瑰园离婚律师谈如何收集有利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 刘女士:我前年和前夫离婚,因当时我没有工作,法院判决儿子归他抚养。现在我找到了工作,有了经济来源,儿子也想和我一起生活,请问我能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吗? 专业婚姻律师: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刘女士可先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下列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依法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离婚时,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保障子女成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裁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律师办理的多起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本律师对子女抚养费的归属做如下总结: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三、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四、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广东状王离婚律师谈如何收集有利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团队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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