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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松岗销售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6-11-19 18:12:27 浏览次数:144次
区域: 佛山 > 南海 > 南海周边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南海区松岗销售合同纠纷
佛山南海区松岗销售合同纠纷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成立的标志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实践中,保证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1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2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3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9条的本来含义应当是指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须要由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是对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例如,原则上应当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也应当更高。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人合同,原则上应当以明示同意为原则,明示同意是以书面或言词声明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通常是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在英美法上有所谓“签名视为已经同意”之法律原则。依照英国法院见解,签字即发生对契约合意之效力;除非有诈欺、错误……等情事,不得以“未注意到该签名之文件载有(格式条款)”为由主张抗辩。①我们对此采取肯定态度,无论相对人是否阅读过格式条款,一经在文件签名便认定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似乎对相对人过于苛刻,但相对人签字时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他未做到这一点便有过失,不值得特别加以保护。①当然,如果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交易惯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以默示方式做出。值得注意的是,默示同意是一种推定,相对人若有异议,须负反证责任。 广东状王销售合同纠纷团队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法律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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