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芦苞医疗损害索赔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条 根据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能及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者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尸体解剖检验工作,必须在北京市卫生局认定的具有尸检资格的机构中进行。未被认定的机构不得承担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尸检工作,其所出具的尸检报告无效,司法鉴定机构除外。
第四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
第五条 医院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明确告知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告知内容及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案中。尸检前由医院和家属填写尸检同意书。
第六条 需委托其它机构尸检的,由委托医院负责与被委托机构联系,并提供有家属签字的尸检同意书和医院填写的尸检委托书。
第七条 被委托机构应保证尸检工作顺利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尸检,不得擅自变更尸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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