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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勒流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律师

更新时间:2016-10-29 23:26:46 浏览次数:277次
区域: 佛山 > 顺德 > 德民路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佛山顺德区勒流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律师
佛山顺德区勒流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损害实践中,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司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可见,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患者死亡事故或事件后,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和检验,有助于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死无对证的情况下,要查明事实,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惟一的办法就是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可以认为,尸体解剖在解决死因不明而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可选择。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调解是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调解,应当在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还有争议,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对此进行调解。 广东状王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律师团队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法律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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