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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类特殊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16-08-30 08:41:02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季华五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5路10号金融广场7楼
八大类特殊工伤认定
  (一)无证驾驶不一定不构成工伤,行人被车撞伤却不一定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的,就属于工伤,而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即使无证驾驶,也不一定需承担主要及以上的法律责任,也即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一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可知,交通事故中将员工承担全部及主要责任的事故排除在外。
  (三)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工伤,争议较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应认定工伤。
  《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五)将工程外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方,发包方需承担工伤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六)车辆的司机应认定为工伤。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个人购买的车辆其他单位且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七)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认定工伤。
  《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八)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等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根据该规定,体育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无疑构成工伤。
陈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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