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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更新时间:2016-08-25 08:44:18 浏览次数:762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季华五路
类别: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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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第四部分:其他涉财产问题
一、【彩礼问题】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三、【离婚协议约定赠与之撤销权限制】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部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婚内人身损害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取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四十六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赔偿损失。
三、【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第六部分:程序及其他问题
 
一、【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间离婚案件管辖】
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
二、【涉外婚姻案件准据法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中对准据法查明予以明确论述。
《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夫妻财产制、夫妻债务责任等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三、【离婚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案外人以夫妻间的财产争议涉及其利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夫妻间财产争议确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可另行解决。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或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代理问题】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原告一方为其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被告方除配偶外没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款规定的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五、【缺席审理离婚案件的处理】
离婚诉讼中,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方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能确定证明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被告方下落不明的情形进行走访调查。
 六、【非法音像证据的排除】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交照片、音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一般应予采纳;但有证据表明上述证据系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取得的除外。
七、【审判与执行衔接问题】
 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如可能存在判决后需要执行部门通过过户或交付等方式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的,为便于减少重复诉累、提高权利保护效率,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过户或交付等实际履行内容。
 在前款所述判决主文中,存在互负给付义务情况下,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同时履行或确定履行顺序,避免出现一方履行义务但对待权利无法实际实现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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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杰律师     :1363017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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