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盐步诉讼代理律师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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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
(一)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梁慧律师,广州佛山的劳动律师,代理大量劳动仲裁、拖欠工资劳动仲裁及诉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或诉讼,工伤赔偿纠纷,社保待遇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辞职、辞退争议,同时,为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制度专项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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