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收到一些朋友的留言,有咨询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问题,不知道在遇到医疗纠纷维权时,选择哪一种鉴定对于自己而言更有好?今天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着重给大家分析一下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建议收藏哦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医疗事故鉴定技术暂行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鉴定结论证据效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往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能不认可其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证据效力。国家卫健委在《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因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而法官及患者并非医务人员,所以对医疗损害纠纷举证非常依赖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说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对诉讼至关重要。
三、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是与当地行政区划紧密相关的,一个地区的医疗专业人员往往互相认识。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接受委托方法院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进行鉴定。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对首次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可以由医学会,也可以是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也就是说医学会既可以开展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而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以上就是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不同之处。希望看完这篇文能帮助大家在面对医疗纠纷维权时能有自己的判断,有不清楚的 地方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咨询电话。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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