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鉴定,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判断有无过错,诊疗行为的损害后果及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诊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
一、鉴定标准:
医学相关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教科书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服务流程: 收到委托单位鉴定材料→鉴定人初审→不予受理的案件予退案处理;补充完整材料后,可受理案件予致受理及缴费函到委托单位→不缴费的案件予退案处理;缴费→安排召开听证会;会后若需补材料继续补充→鉴定意见书编写→发放鉴定意见书。
二、委托要求:
1)委托鉴定前,被鉴定人所有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完整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及影像学资料(包括住院期间、出院后、以及近期复查的X光片、CT片、MRI片等),需经过委托单位(法院)质证医患双方认可材料真实性;法院委托的案件,补充材料应当通过法院庭审质证。
2)医疗损害鉴定收费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协议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费,一旦缴费视同完全接受本协议内容,不管对双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鉴定费用若已产生一律不退。
3)医疗损害鉴定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因此鉴定时限较长,一般为60个工作日;若是重新鉴定的案件,需提供原鉴定意见书。
三、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电话:0757-82629756、13929923017。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欢迎大家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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