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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魁奇路因房屋质量问题交房责任承担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21-09-21 10:42:32 浏览次数:81次
区域: 佛山 > 南海 > 西樵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天安数码城6期2座2楼
佛山禅城区魁奇路因房屋质量问题交房责任承担咨询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时提出了具体的理由,而开发商认可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并愿意(或者实际上)进行修复后再次交付,则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交付的时间,当认为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收。此时开发商负有再次通知义务,其再次通知的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应认为开发商构成交房。如果开发商不认可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或者虽认可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但认为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愿意承担交付后的维修义务,买受人拒收时提出的理由是否正当端视其据以拒收的瑕疵是否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质量瑕疵。就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判定标准,结合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及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付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两条:
  其一,交付的房屋符合对交付条件和标的物本身的具体约定。约定的交付条件通常包括示范文本中的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开通燃气、水、电、道路等,上述条件于交付时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关于标的物本身的具体约定在交付时亦应具备。其二,交付的房屋不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瑕疵。买受人购买房屋,系为了居住使用,倘若存在的瑕疵足以影响到该目的的实现,则该交付行为对买受人而言即无意义。
  如果买受人拒收时提出的质量异议属于上述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瑕疵,则应认为开发商构成交房;反之,则应认为开发商不构成交房。
梁慧律师,专利代理师,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工学学士、法学学士。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在教育、医疗、电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有法律服务的实践经历,期间办理大量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商标权纠纷、人身伤害赔偿、金融借款合同、、合伙协议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刑事案件,同时有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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