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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离婚诉讼律师开庭原告可以不出庭吗佛山离婚

更新时间:2016-06-07 12:44:20 浏览次数:115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汾江南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佛山禅城区离婚诉讼律师开庭原告可以不出庭吗佛山离婚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离婚案件原告可以不出庭吗?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伤心或其他原因不愿意面对对方,也有的当事人确实出于工作繁忙而不能到庭。他们大都认为自己聘请了代理人,并把离婚的事宜全权委托给了代理人,自己没有出庭的必要。在法律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要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真实地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这其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非正规律师为了经济利益,夸大代理权能,承诺包揽诉讼,声称当事人没必要出庭。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认,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因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负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的一方实际上已经对另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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