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狮山西樵原告可以不出庭吗佛山离婚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离婚案件原告可以不出庭吗?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伤心或其他原因不愿意面对对方,也有的当事人确实出于工作繁忙而不能到庭。他们大都认为自己聘请了代理人,并把离婚的事宜全权委托给了代理人,自己没有出庭的必要。在法律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要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真实地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这其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非正规律师为了经济利益,夸大代理权能,承诺包揽诉讼,声称当事人没必要出庭。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连带债务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产生债务,则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原则,事后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使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夫妻的相对方的追认来完成债务性质的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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