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白坭委托劳动律师申请仲裁终止劳动合同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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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虽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4条对原解释一第16条未作修改,但是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理解。
梁慧律师,专利代理师,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法学双学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在教育、医疗、电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有法律服务的实践经历,期间办理大量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商标权纠纷、人身伤害赔偿、金融借款、、合伙协议、婚姻家事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同时担任企事业、村居等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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