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佛山顺德区北滘陈村专业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佛山
[切换城市]

佛山顺德区北滘陈村专业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6-05-08 11:11:06 浏览次数:135次
区域: 佛山 > 顺德 > 德民路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佛山顺德区北滘陈村专业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佛山顺德区北滘陈村专业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合同的常见种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广东状王专业代理合同纠纷律师团队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
公交站:广东工大站,2.地铁站:区庄c出口
佛山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3年12月27日
UID:105795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