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石梁交房条件不成就交房纠纷律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该条作反面解释,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开发商的交付义务并未完成。此显然属于上述履行迟延构成要件中的未履行,构成履行迟延。日本民法通说认为,债务人提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该履行在事后尚属可能(追完可能),可作为本来债务的履行迟延,按非定期行为履行迟延处理。亦采同一见解。
此种情况下开发商虽有可能构成迟延,但买受人在拒收时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倘若买受人于接到开发商的交付通知后,不到场对房屋进行检验,而事后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要求开发商承担交房责任,或者虽到场检验,但拒绝受领房屋而不提出具体理由,则应视为房屋已经交付,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交房责任的,不应支持。相反,如果买受人提出了具体的拒收理由,则应审查买受人的拒收理由是否正当。
梁慧律师,专利代理师,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工学学士、法学学士。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在教育、医疗、电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有法律服务的实践经历,期间办理大量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商标权纠纷、人身伤害赔偿、金融借款合同、、合伙协议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刑事案件,同时有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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