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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工程款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6-01-06 11:08:48 浏览次数:186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大福路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市禅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工程款纠纷律师
佛山市禅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工程款纠纷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律师)Q Q号码:1838479509。要注意限制所建工程的销售,确保优先受偿落到实处  《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立法者为保 护他人的基本生存权和社会的稳定而做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客观上削弱了承包人的优先权。实践中,很多商品房买受者或者一次付款或者银行按揭,但都应属于支 付了全款。如此,则买受人具有了排除承包人优先权的条件。因此,为保障优先权的行使,承包商应当想办法与发包方约定和限制所建工程的销售。如,限定只能对 部分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对房屋预售款进行提存等。否则,所谓的优先受偿也难以落实。  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发包方,由法院判令发包方偿还所拖欠承包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 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 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 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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