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六和买卖租赁房屋产生纠纷如何处理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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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梁慧律师,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法学双学位,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在教育、医疗、电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有法律服务的实践经历,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代理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等婚姻家事方面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在人身伤害赔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的代理经验,同时有丰富的担任企业日常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等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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