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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律师答离婚房产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5-11-23 17:24:08 浏览次数:181次
区域: 佛山 > 顺德 > 德民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慧)Q Q号码:1838479509。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补偿?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仍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归购房一方所有。但,如果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偿还银行贷款的,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作出相应了贡献,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该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非购房方就房屋增值部分享有的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婚姻期间房屋增值部分÷2。所谓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那么,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是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方与出卖方(一般都是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后,开发商就应当为购房方办理房产证,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
接下来,购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个合同,即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购房者基于他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广东状王律师答离婚房产纠纷问题团队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法律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慧),Q Q号码:1838479509
公交站:祖庙站,祖庙路站,祖庙地铁站A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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