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佛山市南海区律师答离婚房产纠纷问题
佛山
[切换城市]

佛山市南海区律师答离婚房产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5-11-23 17:23:16 浏览次数:125次
区域: 佛山 > 南海 > 南海周边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律师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慧)Q Q号码:1838479509。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补偿?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仍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归购房一方所有。但,如果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偿还银行贷款的,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作出相应了贡献,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该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非购房方就房屋增值部分享有的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婚姻期间房屋增值部分÷2。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夫妻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首先,如果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同时按竞价的房价款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那么由主张的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房产的价值,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该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后,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则根据双方的申请拍卖该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广东状王律师答离婚房产纠纷问题团队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19室。
法律咨询电话:13631365644(梁慧),Q Q号码:1838479509
公交站:祖庙站,祖庙路站,祖庙地铁站A出口
佛山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3年12月27日
UID:105795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