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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商铺厂房仓库酒楼租赁合同纠纷找律师

更新时间:2019-11-25 15:59:20 浏览次数:149次
区域: 佛山 > 顺德 > 顺德周边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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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蔡某与C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C公司将其名下的商铺出租给蔡某用于经营某餐饮品牌及相关商品,蔡某需向C公司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租赁期限从2017年8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蔡某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后,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2018年1月,装修完成,蔡某进行了店铺的试营业并向行政机关申报相关材料,但由于该商铺上之前有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蔡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经过蔡某与C公司双方的多次协商,此事仍然未能解决。2018年5月,C公司明确告知蔡某无法在该商铺上营业执照,6月初蔡某便暂停了商铺的试运营,但与此同时并没有一并将商铺返还C公司。2018年12月,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C公司间的租赁协议并要求C公司赔偿其对店铺之前进行装修的所有经济损失。C公司则反诉蔡某要求确认租赁协议已经于2018年6月1日解除,要求蔡某返还案涉商铺并支付2018年6月2日起至商铺实际腾退交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后经蔡某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商铺的装修残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1月18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商铺交接,蔡某向C公司返还了案涉商铺。在实践中,租赁房屋在被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之后,经常发生由于双方发生其他矛盾纷争导致租赁房屋被空置无人占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房屋闲置的期间所产生的租金等费用是否应该由承租人承担,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在处理原则上,虽然租赁房屋被闲置空置,只要承租人仍然实际控制着租赁房屋,没有被承租人交还给出租人,那么房屋租金等费用就应该由承租人承担,承担至租赁房屋被实际交还之时。出租人在要求承租人腾退返还房屋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空置期间的租金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具体计算则依照租赁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条件,诉讼中必然导致的延长空置期限,双方当事人不同程度的过错等原因为参照,酌情进行确定。本案中,蔡某虽然没有实际地使用场地进行经营,并在2018年6月暂停了试运营并撤离商铺,但其直至2019年1月18日才将案涉商铺返还给了C公司,因此在此案涉商铺被控制空置期间所产生的租金及管理费仍然应该由蔡某支付。但与此同时,考虑到由于租赁房屋之前有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蔡某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无法使用案涉商铺进行正常经营,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C公司应该对租赁协议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蔡某需支付的占有使用费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此外,C公司也应按照评估鉴定的装修残值赔偿蔡某的实际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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