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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合同律师出名的劳动律师哪个好费用多少

更新时间:2019-08-30 23:33:31 浏览次数:236次
区域: 佛山 > 南海 > 南海周边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16层
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事务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大化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佳的维权时机。  
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16层。团队:https://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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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当事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或不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抗辩。对当事人并未主张违约金过高,如果其的确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又过高,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认识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虽未规定法院可以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因此,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的损失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主动予以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因此法院不应对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笔者赞同后种。

当然,在审判实践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对于已经向违约方进行释明但违约方坚持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不予主动调整。

对于过高违约金的法律干预,应确立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以为国家及社会公益目的而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机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也不会主动调整违约金,而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后才加以审查、调整违约金,就如诉讼时效问题一样。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害怕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就等于认可自己违约的事实,因此不敢提出。实际上这一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就认定当事人肯定违约,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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