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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南海区离婚律师越秀区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业律

更新时间:2014-03-12 08:31:02 浏览次数:4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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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佛山市中心
广东佛山南海区离婚律师越秀区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业律师团队
律师咨询电话:15014637676(阳律师)   Q Q号码:109835699抚养权问题的法律规定!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广东状王律师团队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佛山市中心)。法律咨询电话:15014637676(阳律师)   Q Q号码:10983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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