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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12-09 13:58:48 浏览次数:163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汾江南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10号金融广场


  郑海系某大学的毕业生,2002年7月毕业后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郑海主要负责软件开发工作,月薪1800元。2004年1月春节期间,郑海的表哥来郑海家走亲戚,觉得郑海的工作待遇与付出的劳动太不相称,遂提出愿意介绍他到自己同学开办的另一家网络公司上班,月薪至少3000元。2004年2月13日,该网络公司打电话给郑海,表示如果郑海愿意来该公司上班,公司将提供3500元的月薪,但必须于20日之前来公司上班。考虑到对方提供的条件远比自己现在的待遇优越,郑海于2月14日向原网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郑海于2月15日离开原公司,并于当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网络公司报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郑海离开原公司前正在开发一种新的软件,公司也为此投入了很多资金,郑海的离开给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网络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真实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海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原网络公司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专家说法]
  谭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实际上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也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郑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其在未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前,就离开公司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给原单位的损失。
[法律提示]
  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不是说劳动者在违法或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那么劳动者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如果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故提醒劳动者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尽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尽量争取法律上的优势,避免导致承担较大的违约责任。
[关联法律链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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