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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刑事辩护律师 盗窃罪律师 盗窃车辆怎么判刑

更新时间:2013-11-29 16:27:34 浏览次数:250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汾江南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咨询电话:(李律师)186,8926,2756;(阳律师)150,1463,7676。
以邹强律师为首席律师的资深律师团队,律师团队集合了来自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的法律人才。在理论上,他们学有所成,在自身研究的领域有着比较深的造诣;在实践中,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私人法律顾问,为很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专家级的服务。同时,在广东乃至全国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有着成功的案例,与各级司法机关有着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广泛的工作关系,拥有着丰厚的人力资源关系。 对于每一个案件实行团队化服务,协助指定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式”服务,即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综合大多数律师的意见,确保律师对法律案、件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 我们的信念是:整合律师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
根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三、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广东状王刑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代理,申诉代理等法律服务。本团队成员以专业的法学知识,真诚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正处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服务。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站:广东工大 地铁5号线:区庄站C出口)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佛山办事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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