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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律师南海律师

更新时间:2013-10-25 11:05:49 浏览次数:249次
区域: 佛山 > 南海 > 里水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2012年12月8日,家住南海区的良某骑车去上班,在拐弯处突遇另一骑车人孟某,两人在路口相撞,良某一下子摔倒在地上起不来了。孟某赶紧去扶严女士,两人为这事是谁的责任发生了争执,正在争吵之际,交通民警赶到现场并进行了勘察,发现两人的自行车均无牌号。当交警看到良某伤得不轻,当即就指定她到附近医院就医,然后等候交通队的通知,再给双方定交通事故责任。良某当日住进了医院,医院当日诊断为:某椎体压缩性骨折。在该医院共住院6天。后良某想转到自己的合同医院进行,在未经过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就转院继续了。良某一边治病一边等待交通队通知,终于交通队向良某送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认定双方均违反了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的规定,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一个多月后,良某出院了,她要求孟某根据交通队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对她所需的医疗费进行赔偿,费用共计7000余元。孟某的想法和良某不一样,他只赔偿良某在人民医院的费用的一半。二人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了巨大差异,于是良某到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孟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本案例涉及到转院时的医疗费用确定和证据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或者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该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于,转院必须经过机构的批准,私自转院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赔偿。
  南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孟某仅赔偿良某首次住院费用的一半,即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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