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是在1979年2月2日《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对它下了定义并予以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它具有四性:1.无偶性,同居的男女双方必须都是无偶的,以区别于事实重婚;2.公开性,未婚男女同居是公开的,当地群众认可的,以区别于姘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3.自认性,同居的男女双方相互承认是一种夫妻关系,并享有并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繁衍后代,以区别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4.持续性,男女双方的同居必须已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过无效的诉讼,以区别于短时间的姘居。
邹律师(律师团队 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0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等媒体采访。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两方面:1.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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