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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劳动仲裁律师 佛山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3-10-21 16:59:08 浏览次数:183次
区域: 佛山 > 禅城 > 汾江南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佛山禅城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劳动咨询电话:186,892,627,56(李律师),139,272,920,33(邹律师),150,146,376,76(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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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不久前,由于操作失误,叔叔的右手被机器严重刮伤,因此住院一个月,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
叔叔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的伤,要求其所在企业认定工伤,但该企业却以叔叔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叔叔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答疑
对于这种情况,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给出如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看,你叔叔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该企业不认定你叔叔是工伤,应该由该企
业承担举证责任,该企业如不能举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你叔叔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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