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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离婚律师重婚罪的法律处罚规定佛山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13-08-22 14:46:27 浏览次数:300次
区域: 佛山 > 顺德 > 西堤路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佛山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执业22年律师咨询电话:15017436641(浦律师)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历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纳妾,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有妻者纳妾是不用此律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民法亲属编虽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实践中却默认纳妾为合法。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婚不予登记;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纳妾者亦应按重婚论处。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责任。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重婚在世界各国的规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各国大多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或得撤销婚姻(见无效婚姻);一方重婚是他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只有少数伊斯兰教国家实行多妻制,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合法妻子的人数。

  中国历代封建法律名义上也规定一夫一妻制,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不禁止纳妾,甚至为具有一定身份的人规定纳妾人数。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虽禁止重婚,但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却声称:“取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依法不予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解除其重婚关系。但民事上的重婚问题可能不是出于故意。如已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的配偶,另行结婚后,即使失踪人生还,也不构成重婚罪。对出于故意的重婚,不论本人有配偶而重婚,或本人原无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都须按重婚罪论处(《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各国几乎都有禁止重婚的规定。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亲属编第7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第 5条规定“已婚男子或女子不能再行结婚”;《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第 6条规定“任何人在过去的婚姻被废除或被宣布无效以前,不得重新结婚”;1971年修订的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把一方尚未离婚而又与他人结婚规定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第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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