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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a社保公司怎么收费b佛山社保

更新时间:2018-04-25 18:10:04 浏览次数: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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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很不诚信!
胡不归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不归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胡不归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胡不归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不归的仲裁请求。胡不归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胡不归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第四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不归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不服!
  胡不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主张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胡不归经济补偿金。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不归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
  胡不归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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